《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2018年市政府出台《慈溪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慈政办发〔2018〕78号),其中明确提出推行停车收费之后,我局牵头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慈发改价〔2018〕25号),明确了城区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式与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道路停车收费未予实施。
去年以来,宁波市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综执联〔2020〕9号)、《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段的通知》等文件。对照上级新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慈发改价〔2018〕25号中有关道路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时段设置、指导原则、行为规范和道路等级区域范围等内容均需调整修改。同时,对照宁波市区及周边县市,我市201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接近宁波城区,明显高于宁波范围内其他县市,可能造成社会舆情影响,有必要从保障社会稳定、稳步推进工作的原则出发,调整完善相关收费标准。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价法〔201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综执联〔2020〕9号)
(四)《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段的通知》
(五)《慈溪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慈政办发〔2018〕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站场停车场、公共城市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住宅小区停车、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站场停车场、体育场馆及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定价范围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的变动而变动)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1.收费原则:一是推行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为进一步调节不同区域和时段的有序停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适当扩大中心城区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适当提高治堵重点路段和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三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四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2.收费标准: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级区域,按时段和不同区域(含治堵重点路段和高峰时段)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具有垄断性质、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累进制计费方式。其中大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停放加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按上述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主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停车场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工作。
2.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方式、免停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地。
4.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在车站、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依次候客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等车辆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5.道路停车服务收费所得应主要用于补贴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及管理支出。
6.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其他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按不高于本通知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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