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等停放保管的有序管理,规范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消费者利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本市非机动车等停放保管服务的现实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市市区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注:1.在非机动车停放保管点内停放的摩托车按电动自行车收费标准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2.车辆跨时段停放未满13小时的按高时段收费标准收费,停放超过13小时的按两时段标准累加收费。
3.月票和其他未列入上表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收取。
二、市区车辆停放点的设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有关部门核准的车辆停放保管经营服务资质。车辆停放点的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停车保管服务收费须向我局提出收费申请,并提供详细设立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场地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上述规定标准收费。各经营管理单位要督促各车辆停放点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各车辆停放点的醒目位置设立标有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督促车辆保管人员按规定标准使用规定票据收费。
三、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检查,对不执行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未经批准设点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五、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和传真:0773282519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桂林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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